网号、网证作为一一对应的网络实名身份,能够为网络实名选举带来机遇和可能吗?
我刚才听到苏州工业园区科员马翔宇与警察的一段对话,里面提到了技侦手段,对话中警察对技侦是啥也是心领神会尽力避免谈论这个话题。
那我们来回顾一下,技侦在法律里是怎么规定的。
技术侦查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属于侦查章节中的内容,该法规定: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因此可见,没有被公安或者检察院立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肯定不符合采取技术侦查的程序及条件的。并且该条规定公安可以采取技术侦查的条件是,公安立案后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的侦查犯罪的需要,或者追捕追捕通缉犯和在逃犯,经过公安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
因此马翔宇哪怕越级上坊,只要他没有没有严重危害社会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危害被访单位的办公安全,公安可以将越级上访解释为刑诉法第150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么?我认为并不可以!
那我接下来就要再说说清华劳东燕教授对于网证、网号公共服务平台的征求意见稿的担忧了。试想,对于技侦措施这种受刑诉法严格限制的行为都有被滥用的可能,那网证、网号服务平台同时受公安和网信两个部门主管,那届时实施以后,是不是只要有权的领导指示一下,这两个部门的人又能受命进去看看某个对象用了哪些软件以及在哪个地理位置登录呢?他们还可能会说我这不是技侦,这只是网络安全日常巡查。
这个网证网号服务平台除了存在上述对个人隐私个人自由进行侵犯的风险,还存在部分人利用职务便利,观察各个软件的下载量和使用热度,把有商业价值信息归为己用,比如该内部信息知情人可以私下买卖相应软件的股票,也可以利用这些内幕信息私下股权投资相关信息技术公司。
以上就是我所思考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存在的两方面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