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如何看待“唐山打人事件”办案民警实名举报?

发布时间:
2024-08-08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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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该他出警,但是因为所里领导带队喝酒,导致警力不足,然后安排他出警。

2、从接到出警信息到现场,一共10多分钟,说因为修路,然后绕路耽误几分钟。

3、他带着两个辅警,一行三人。处理简单纠纷足够,处理大案就远远不够。

4、期间控制了一个酒醉嫌疑犯;有通缉身份的嫌疑人因为醉酒、额头有伤及有老婆陪伴,获取身份信息后,并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去对接女方受害人。

从案件的复杂程度及配置的人力来说,这位民警有错有失误,但是上升到要去坐牢,这并不合理。

比如,在先控制了一个醉酒嫌疑人后,三人变成两人,他的队伍是难以同时问询双方且强制控制其中一方,因为问询需要两人同时在场。

所以,在碰到有通缉身份的嫌疑人时,他并不能马上形成这是刑事案件的判断,因为他还没接触到女方。

至于有没有查验嫌疑人通缉身份,这要看是怎么规定的。

媒体上撒谎翻车的事,他解释说,请示过市领导,领导强硬要求就说是5分钟到现场。

对于一个基层民警来说,他还真没得选。

这些东西要形成一个刑事犯罪,我是觉得缺乏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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