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早年间看非诚勿扰,知道了马诺这个女生。当年面对追求者的邀请“你愿意和我一起笑着骑单车吗?”,抛出了一句“我还是坐在宝马车上哭吧”。一时引得众人议论纷纷。到现在十年过去了,本来已经被遗忘在脑后的人,忽然上了热搜,起因是这个宁愿哭着也想坐宝马的姑娘,离婚了。而且呢,还替男方偿还了160万的债务。姑且不论世事弄人,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结婚以后,男方欠下的债务,女方有责任,替他还吗?
一、丈夫借了钱,妻子怎么办?
有这么一个判例,刘大哥呢,跟一个民间借贷公司,签了一份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呢,这个借贷公司向刘大哥提供借款500万元,月利率2%。合同签订以后,这个公司就先后通过转账、支票等形式,给了刘大哥500万元。刘大哥呢,也给公司出具了收据,认可这笔钱已经收到了。
刘大哥和常女士呢,是夫妻关系。早在这笔借款发生之前,两个人就登记结婚了。这眼瞅着就到了还钱的日子,刘大哥确实还不上了。借贷公司不乐意了,500万,不小的数呢,加上每年24个点的利息,加起来六百多万了。于是借贷公司就拿着借款合同和收据,把刘大哥和他妻子常女士,一块儿告上了法庭。
为啥要一块儿把他妻子告了呢?因为这个刘大哥啊,真实娶了个好媳妇儿。虽然他没钱,他媳妇儿有钱啊,毕竟媳妇儿的娘家,也是一直做生意的。而且,夫妻一体,你看这老公还不上钱了,媳妇儿不得帮着还啊?这样就不愁钱收不回来了呀。
那常女士听了这件事儿,也不乐意了。啊,你自己在外面借的钱,凭啥我来还啊,再说,你这钱也没给我用啊。你这钱啊,是用在了你和你前妻的闺女上了。你非要帮她还债,借的这个钱,我当时不拦着你就不错了,现在还找我要这笔钱?那门儿都没有。
好,问题来了,常女士,到底应不应该和刘大哥一块儿还这个钱呢?
二、夫妻一体,在法律上认可吗?
民间呢,有个说法,叫做父债子还,还有个说法,叫做夫妻一体。那这个观点,在法律上成立吗?
最后这个案子呢,法官是判决是,这个钱啊,可以找刘大哥要,但是常女士,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呢?因为在法律的角度上,只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才有偿还的义务。那什么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第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这个借款合同,当时不止一个人签字,人家媳妇儿也在上面签字了,这样就说明这笔钱,是两个人一块儿借的,两个人自己都认了,自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接这笔钱,当时就是为了家庭开销的。那既然用于家庭开销,就说明双方都是这笔钱的使用者,那还的时候,自然该一块儿还。
第三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注意,这种情况,在一般意义上,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必须,而且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是,如果说债权人能够举证,说这笔钱就是他们夫妻双方一块儿借的,或者借的这笔钱是用于双方共同的生产经营或生活所需的,那这笔钱,就应该由两个人一块儿来还。
但是在上述案例里面呢,首先,这个借款合同,是刘大哥自己一个人签订的,常女士,人家在上面没有留下任何字迹。而且这借的,可是五百万,不是五百块,哪有寻常人家过日子,用的了五百万的。所以这个数字,就可以界定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开支。如果说想要法院认定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那就需要借贷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这是他们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用于了共同的生产生活。这个证据,借贷公司确实提供不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常女士,是不用承担这笔债务的连带责任的。
三、马诺,应该替男方还钱吗?
从现在公布出来的事件过程看,160万,确实也超出了日常生活的正常需要。如果说这笔债务是男方一个人借出来的,那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钱,跟马诺有关系,要么是给马诺花了,要么是马诺一块儿借的,不然,其实从法律上讲,马诺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
当然,规定是这么个规定,判法可能也是这么个判法。但是当年一个这么拜金的女生,沦落到替夫还债的地步,真是不知道,午夜梦回,到底有没有后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