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当街发生命案,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的调查工作进展如何?

发布时间:
2024-08-30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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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道理平常看摊位纠纷一般是吵吵架,过分点的眼红他人生意好,气急败坏掀人摊子,这种直接砍人的真是极少见,而且是直接朝头砍,当场血流如注,惨不忍睹,网上还有一大堆人要原视频,我也是服了,看了不怕有心理阴影吗?

说实话,现在经济下行压力大,很多人戾气很重,看到这个人拿出柴刀就该往后退缩了,别再跟他争执了,为了面子跟他刚到底,到时候得不偿失,他是一条烂命感觉无所谓,可是你能跟他一样吗?这种一点小事就舞刀弄枪的人大概率比较极端,这种柴刀可比普通的菜刀锋利多了。

更令人胆寒的是图片下面的这个绿衣男孩也就是死者的儿子亲眼看到了父亲被砍的血腥场面,这搞不好会是一辈子无法抹去的阴影,希望有关部门给他提供心理帮助,真的很难想象他当时内心有多么震颤。


这事儿影响这么恶劣,砍人者是指定死刑了,不仅是当街闹市行凶,而且是当着死者儿子的面,外加手段极其残忍,属于是一命换一命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人说有自首情节,只能判死缓,不能判死立执,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而不是必须从轻或减轻。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也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

这种当街用如此残忍的手段砍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人身危险性极大”而不从轻或减轻发落,被判处死立执。

另外这也指定是故意杀人,而不会是故意伤害致死,这直接冲着人家脖子去的,这能是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一般来说不会捅致命位置,所以判断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伤害的位置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毕竟伤害位置可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如何。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周围人都看到这人拿出柴刀了还在围观看热闹,丝毫没有点危机意识,讲道理大家遇到这种事应该第一时间逃跑,别拿生命安全开玩笑。避免有些犯罪分子作案时顺带捎上无辜的人,因为他杀一个人就是死刑了,杀两个人也是死刑,他在那一刻已经开无双,化身无敌之人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不要因为看热闹到时候导致自己缺胳膊少腿,甚至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不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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