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继无人的绝户财产如何分配?
后继无人通常指没有子孙,但是继承人范围较大,不仅限于子孙。
一、继承人的范围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包括: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婚姻存续期间)子女、非婚生(无婚姻关系期间)子女、养子女(领养,需要有领养手续,如果没有领养手续,就应该按照扶养关系)和有扶养(实际扶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不只是生父母,还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因为有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原因,范围扩充到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遗赠”机制,即公民可以把遗产赠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对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一个特别规定,防止公婆、岳父母离世后,其他继承人把他们“扫地出门”。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子女,还有配偶、父母、特殊情况下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证据证明的遗赠人,需要逐一调查核实。
二、继承人的顺序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是法定的继承顺序。但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继承、遗赠,鼓励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扶养老友病残;遗嘱继承、遗赠的法律效率大于法定继承,强调个人的自由意见,公民自主决定遗产分配。
三、继承权的丧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发生以下情况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二)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三)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四)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第(二)(三)(四)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只有个人最了解家里情况,允许家人犯错并悔改,避免因继承导致家庭“分崩离析”。如果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受遗赠权,通过该机制防止受遗赠人为了“提前”拿钱,诱发道德问题、谋财害命。
四、无继承人的财产处置
继承制度设置了法定继承、遗嘱和遗赠、遗赠扶养关系等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遗赠或遗赠扶养关系,把遗产传承下去。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赠或设立遗赠扶养关系,依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一)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主要是城里人的财产无人继承归国家;
(二)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即村里的人的财产无人继承归村集体。
总之,没有子嗣的继承财产的,应当调查有没有配偶、父母、特殊情况下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证据证明的遗赠人;如无前述人员,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