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知识我一看就会,但做题做的很慢,怎么进一步提高呢?

发布时间:
2024-10-21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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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动脑筋的!要遵循逻辑规则!

来看个题:

位于深圳的亚洲第一大地下火车站是()。

A.深圳北站

B.深圳站

C.深圳福田站

D.深圳西站

下面是你们可以随便在网上搜索到的某知名机构解析——这种方法被我称之为“百度法”

【机构解析】广深港客运专线福田站是亚洲第一大地下火车站,位于城市中心区的益田路与深南大道的相交处。车站总建筑面积达14.7万㎡,相当于21个足球场。整个车站为三层式结构,地下一层为换乘大厅,共设旅客出入口16个;地下二层为站厅层和候车大厅,共设置进站检票口4个,候车椅1200多张,可供3000名旅客同时候车;地下三层为站台层,共设8条股道4个站台。故正确答案为C。

我可以判断,做这种解析的培训老师自己真的考不上深圳的公务员!!!你们真的以为这道题目是为了考常识吗?错了,深圳公务员的高薪水可不是那么容易拿到的!

【我的解析】本题必须用逻辑法。

实际上,题干“亚洲第一大地下火车站”暗示考生选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位于城中核心区。二、后修建的。

因为无论任何城市,修建地下火车站的背景应该是用地紧张(战备除外),而不是为了装逼,因为修地下的成本肯定比修地上要高得多!!!!因此修建在郊区的火车站显然没有修建在地下的必要,因为郊区的土地相对充裕且成本低。据此排除AD。A.深圳北站D.深圳西站。

另外,某地以地名命名的火车站通常属于当地第一个火车站,属于老站。例如北京站肯定比北京西站修建要早。而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后兴起的城市,深圳站修建时候应该属于深圳建市后不久。而当时作为一个刚从渔村建立起来的新兴城市,显然没有任何必要建地下车站,更不可能建出“亚洲第一大”的火车站(哪怕是地下)!因此可以排除B.深圳站。

综上,符合位于城中核心区+后修建的条件的只有位于深圳核心区的福田站。本题选择C。


明白了吗?

做题慢怎么提高?是要讲方法,讲技巧的!


先从常识开始!!!

全文共计43页,32959字,建议先赞再看,以免走丢!



如果你还在背常识,请立刻!马上!停下来!

我看过几万赞的常识模块讲解回答,也听过知名机构的常识课。(这里的常识通指公考、事业单位、公基等考试考察模块)客观说,讲得还可以。但不可否认,距离我对于常识的理解,还有原则性的差距。

因为我发现靠背去做常识题,简直就是世纪谎言!!

很多考生、甚至一些常识老师,其实都走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认为“常识考的是知识储备,要学好就必须要不断积累、不断背。”在这种思路之下我们看到了所谓的“常识几千题”“常识题型分类——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地理、文学、物理、化学、时政”等等试图通过加强常识基础练习,进而提高常识模块成绩的努力。

这种做法无疑是愚蠢,错误的。首先,常识只是笔试成绩的很小一部分,就为了提高几分,在常识模块花大量时间做几千道题目的人,显然脑子坏掉了。比如说以前的我。

其次,常识知识浩如烟海,学得过来吗?

我有听说数量关系计算全对,资料分析全对,逻辑和言语理解全对的就很少了,你们有听人吹牛逼说常识全对吗?如果你们愿意用整个余生去提高常识知识储备,那么我支持。如果你只是为了考上公务员,显然没有必要。

再次,就算你认真学过,真练过,你们都能记得住吗?考试时候还能用得上吗?作为一个标准文科生,甚至高考时候都学不懂、学不明白,怎么就寄希望于考公的几个月复习周期,把基础教育阶段的知识短板全都补上了?这不是在意淫呢吗?还是谈谈世界和平的事吧!

综上,传统的基础复习对于常识模块分数的提升,效果是极为有限的。这就是为什么众多考生直接放弃常识模块复习的原因所在——这种备考模式性价比太低太低!

说了这么多,估计很多人泄气了。照我的说法,常识模块真的只能放弃了。

下面是我说的关键所在了。

题海战术提升常识模块分数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是因为这些人完全曲解了常识命题人的真实意图所在。通常人们认为常识题目,需要掌握相关的背景知识才能提分,所以只能不断提高常识背景知识储备。

问题是:公考行测常识模块真的考察的是“常识”吗?我们首先来看百度词条对于“常识”概念的定义。

常识:普通知识。一般人所应具备且能了解的知识。即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知识……

如果公考行测常识模块部分考的真的是“常识”,那么每道常识题目的正确率至少应该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否则,我只能理解为绝大多数做错常识题目的考生都不算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了!

——所以很多人从根本上误读了常识题型的存在意义。

相当多的常识题目其实考的不是常识,而是逻辑,我纠正应称之为“逻辑常识题”。今天,特此将我的“逻辑法解常识技巧”与大家分享交流,靠逻辑就能解80%常识题的黑魔法,今天你看到就赚到!

说得没错,此法当然不是所有常识题目都能用上的。我的技巧必然不能解决全部常识题。问题是,世界上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吗?连马克思主义原理都要中国化呢,何况是一种做题技巧?

问题是,我们要的就是高性价比地提高常识模块正确率,提高常识模块分数已超过自己水平档次的竞争对手就足够了,为什么非要追求一种方法解决全部题目呢?假设世上真有这样的方法话,就没有学霸和学渣的区分了!

接下来,我将按照

这九个章节更新,拯救众考生于水火!!!


一、并列选项往往不是正确选项

理论基础:

并列选项排除,基本原理在于绝大多数的公考客观题目都是单项选择,既是单项选择题目,自然排除并列项,因为正确答案有且只有一个,而与题目本身关系不大,就是纯粹的逻辑技巧!!!!

多说无益,来看题!

例1、犹太人有句名言:没有卖不出去的豆子。卖豆子的农民如果没卖出豆子,可以加水让它发芽,几天后可以买豆芽;如果豆芽卖不动,干脆让它长大些卖豆苗;如果豆苗卖不动,可以移植到花盆卖盆景;如果盆景卖不动,那么就把它移植到泥土里,几个月后它又长出许多豆子。要实现从商品到货币的转化,卖豆子的农民应该( )

A.在制成盆景时卖出

B.在能够卖出时卖出

C.在结出豆子时卖出

D.在价格最高时卖出

【某机构解析】B。

马克思把商品转化成货币叫做“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而是商品所有者。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能否实现从商品到货币的转化对商品生产者至关重要,因为只有这样商品的价值才能实现,商品生产才能正常进行。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要实现商品的价值,实现从商品到货币的转化必须要进行交换。豆子作为一种商品,在其任何生态过程中都有一定的价值,当价值需转化成货币时,可以在任何时候出售。因此本题选B选项。

【我的解析】本题选B。

考生应当注意审题,题目问的是“实现从商品到货币的转化”,意味着关键在于卖出,而非最高价卖出,排除D选项。AC都是四个循环转化过程中的某一个阶段,因此AC构成并列选项,排除,本题选择B。

规范例2、飞到月亮上去是人类千百年来的梦想,随着空间技术的发展,人类登月已经实现。下列有关人类登月的说法有误的是

A.前苏联宇航员加加林于1961年乘东方1号宇宙飞船奔向月球

B.美国宇航员阿姆斯特朗1969年在月球上率先跨出人类历史“一大步”

C.2013年我国成功将“玉兔号”巡视器顺利送抵月球表面

D.美国是人类最早登上月球的国家

【某机构解析】

1961年4月12日加加林乘坐东方1号宇宙飞船完成了世界上首次载人宇宙飞行,实现了人类进入太空的愿望,而不是登月。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

【我的解析】

可以用逻辑法解题。从B和D选项来看,明显属于并列选项。单项选择题目中出现并列选项只能是都对或都错。本题选项3对1错,要求选错的。显然BD只能都对,因此排除BD。而A选项明显与BD选项的表述相悖,所以A选项为错误选项。

加加林如果只是奔月而不是登月显然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奔月只是一种意向行为而已,就像我本人曾经尝试过把泰山推倒一样,这种尝试显然意义不大。正如我国著名历史人物嫦娥也能“奔月”一样。事实是加加林是人类进入太空的第一人。本题选择A。

例3、下列书籍中不属于我国古代兵书的是:

A《司马法》

B《六韬》

C《三略》

D《第五部分蠢》

【某机构解析】D。《司马法》是我国古代重要兵书之一。大约成书于战国初期。《六韬》、《三略》都是古代的兵书;后泛指兵书、兵法。《第五部分蠹》是先秦说理文进一步发展的作品,全文近七千字,作品反映出韩非文章的一般特点。第五部分蠹,指当时社会上的第五部分种人:(一)学者,(二)言谈者,(三)带剑者,(四)患御者,(第五部分)工商之民。故本题选择D选项。

【我的解析】假设某公考考生具有强大到变态的基础知识储备,熟读这几本书,完全知道这些书的作者是谁,内容如何,自然可以轻松应对本题,完全不需要任何技巧。但是我在作答本题的时候就预判本题根本不是考察背景知识。因为我推断绝大多数考生根本不可能了解这四本书的内容,完全不符合“常识”标准——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知识。

因此,我判断本题只能运用逻辑法解题,“韬”和“略”,“六”和“三”均为并列表述,因此判断选项B、C构成并列选项,因此排除。

至于选项AD,我当时只是猜测,司马为古代军事官职名(当然了,如果实际是司马作为姓氏那就没办法了)。至少该技巧有效排除掉两个干扰选项,使得正确率从25%提高到50%。《韩非子·五蠹篇》为韩非的作品,其为法家思想,不是兵书,本题选择D。


二、非法律专业的“法盲”不要自暴自弃

理论基础:

之前听过很多人跟我抱怨,说法律专业的考公考有多么占便宜,常识题目里面有那么多的法律题目。考生们想想,如果真的是让学法律专业的考生占便宜,那么直接就限法律专业就可以了。完全没必要一方面允许非法律专业考生报考,另一方面又在题目中出那么多专业性的法律题目以挤兑非法律专业的考生。

所以,命题人的真实意图不是真的要考察法律专业知识。

当然了,公务员必备的通识性的法律专业知识也是考生需要掌握的,例如宪法、公务员法等等,这些作为任何公务员都应当掌握的。

那么除此之外呢,那么多的法律条文,真的是学法律专业的同学也不见得掌握的。以我为例,我算是法律专业毕业生,也通过了司法考试,还在司法机关工作,即便是这样,我解答公考常识中的法律题目,通常都不是依靠法律专业知识,而是依靠逻辑分析去解的。

所以,考生当面对法律常识题目的时候,不要怨天尤人,更不好自暴自弃,而是应该坚信很多法律常识题目是可以用逻辑推断出来的。越是那些生僻法条的题目,命题人的出题意图越是考察逻辑而不是法律!!!

例1、王某在大街上遛狗。张某故意挑逗狗,之后跑掉,结果狗将路过的孙某咬伤,并继续追赶孙某。王某为阻止狗继续伤人,在狗不听使唤的情况下,用木棍将狗的腿打断。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孙某可以向张某或王某要求赔偿

B.孙某只能向王某要求赔偿

C.孙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王某存在过错

D.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狗受伤的损失

【某机构解析】

【我的解析】

例2、某首饰店误将一枚银戒指当作铂金戒指卖给李某。首饰店的这一行为属于()。

A.犯罪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有效民事行为

【某网络机构解析】

解析:某首饰店误将银戒指当做铂金戒指卖给了李某,是一种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所以选择C。

【我的解析】

考生真的无须了解这些民法的基本知识。只需要用逻辑判断就可以了。这种行为不可能是诈骗,因为不是故意的,所以排除A。也不能就认为这就是买家就得认赔,所以排除D。在BC之间,B认为无效,也就是意味着认为即使买家对整个银戒指产生感情了,宁可付出铂金的代价也要留下的权利都没有了,这显然不符合情理。还是C正确,给予买家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追回损失,也可以选择留下这个戒指做纪念。

例3、在某地块招标过程中,张某游说作为国土局长的父亲利用职权影响使其友王某中标,后来背着父亲收受王某1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张父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C.张某与张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某机构解析】

A选项明显错误,此行为属于犯罪行为。B选项张父不知王某收受王某100万元,故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C选项《刑法修正案七》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其中“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表明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主体的内容知情,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机关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选项中张父不知情,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因此,本题答案为D。

【我的解析】

本题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受贿罪,一个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题按照逻辑推断即可解题,不需要掌握具体的刑法知识。A选项与CD选项构成矛盾,可以推断出其不构成犯罪说法不成立,排除A。显然,张某单独构成受贿罪(这没有任何争议的),其父不构成受贿罪(因为题干暗示了是“背着”)。排除BC,本题选择D。

例4、某村民委员会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村委会规定村里的荒山不得以招标、拍卖等形式实行承包经营

B.村民乙外出经商,村委会不同意乙在承包期内放弃承包权

C.村民丙全家转为城市户口,村委会取消丙承包期内的承包权

D.村委会规定凡是嫁往外地的本村妇女,承包地应一律归还村委会

【某机构解析】

解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所以村委会无权禁止家庭承包经营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A选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所以乙有权在承包期内放弃承包权,B选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C选项中村委会的决定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D选项中一律收回承包地的做法不合法。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我的解析】

本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但非法律专业的同学不要灰心,因为就算是学法律专业的同学,也不是运用法律知识选择的,也是来自于分析。A招投标是最公正的方式,显然不能允许村委会变更,A排除。D选项的相关新闻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显然是对妇女婚嫁的歧视,D排除。BC选项,都涉及到承包权的变动,运用逻辑分析可以得出正确结论。外出经商和身份转变相比,其并没有改变农民身份,是可以继续承包土地的,而农民身份的转变则不能继续承包土地,本题选择C。


三、递进型法律题

理论基础:按照绝大多数省份的客观题 (选择题) 设置来看,基本是单项选择题 目。因此,本逻辑法技巧主要是针对单项选择题目。既然是单项选择题目,就意味着有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因此,在很多题目上 (特别是法律类题目) 我们发现只需要选取一个情况最为严重或最为轻微的,即为正确选项。

(单选) 问下列应当处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是 ()

A 张三重伤一人

B 李四杀死一人

C 王五强奸一人

D 赵六先后重伤一人、杀死一人并强奸一人。

大家分析,这样的题目既然是单选,也就意味着有且只有一个正确选项。用逻辑 法推断只能选择 D。你们真的需要知道何种情况应当属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法律规定吗?这种刑事法 律的相关规定,真的是一个一般公考生应当掌握的吗?实际上,题目设置与法律背景知识真的完全无关,考生只需要掌握这种逻辑技巧就可以相应作出正确的选 择。

例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哪一情形的, 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A.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

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C.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D.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

【某机构解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 造成 3 人以上轻伤或者 1 人以上重伤的; (二) 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三) 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 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五)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正确选项为 D。

【我的解析】

逻辑法解题。作为一个言论方面的相对轻罪 (动嘴总比动手情节要 轻得多吧?) ,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属于重判,那么明显是要选择其中一个最为“从重”情形。只需在选项中找一个最重的情况即可,此题的作 答原则与 2014 年上海常识第二题有异曲同工之处。明显 D 选项造成的危害最重, 涉及到了人身伤亡。因此 D 为正确选项。


例 2、【2014 年联考真题】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个人不适用取保候审? A.有证据证明甲犯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乙在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证
C.丙涉嫌侮辱罪被起诉
D.丁被逮捕后发现其怀孕 3 个月

【某机构解析】

A 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取保候审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 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 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继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 保候审。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 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 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综上, 本题选 A。


【我的解析】

逻辑法解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种专业法律规定鬼才会知道? 作为一个曾经的法院人,我承认我真的不知道。既然四个选项中,有且只有一个 为正确选项。也就意味着四种行为只有一种不能得到相应的宽宥 (即取保候审)。 什么样的行为不能得到宽宥呢?显然只能是犯罪情节最为严重,主观恶性最大 的。我们只需要按此标准,就能得出正确选项。本题选择 A。
假如本题还有一个选项 E,戊杀了一万人,重伤一万人,放火一万次,还强奸了十头母牛,猥亵了两只公羊。 (这人渣好禽兽) ,那么毫无疑问,和戊相比,甲 明显“善良”了许多,可以得到宽宥,那就变成只有戊不能被取保候审了,那就 选择 E。


例 3、【2013 年联考省份真题】下列行为侵犯到他人知识产权的是 () A.甲模仿某知名作家的写作风格创作小说并以该作家名字公开发表

B.甲因无法分辨真假销售某高仿皮包,但未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失 C.甲开发“A 之 C”游戏并公开销售,但“AC”商标的权利人是乙 D.甲申请注册“AC 琴行” ,“AC”二字与某知名电脑商标完全重合


【某机构解析】

A。 甲模仿某知名作家的写作风格创作小说并以该作家名字公开 发表。根据《民法通则》第 94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着作权 (版权) ,依法 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 名的权利。故本题答案选 A。


【另机构解析】


【我的分析】

不得不承认,该题目存在一定争议,选项说法并不严谨,甚至不同的培训机构给 出的答案都是不同的。鉴于公考从来没有官方给出权威的答案,只有各培训机构 自己的参考答案。因此,我不去评判各解析的是非对错。争议之处主要在于选项 给出的条件不够完备。因此,假如详细追究起来,这种题目就不再是公务员考试 的题目,而是变成司法考试的争议题目了。因此,我并不赞成很多机构用司法考 试的思维解释公考的常识题目的做法。

丫挺装的,没必要。

我认为该题虽然并不严谨,但不应该被公考考生过分解读。 我判断该题命题人的真实意图是考察考生的逻辑分析能力,而非深奥的法学专业 理论。

【我的解析】

大多数公考考生的年龄通常在23岁以上了,绝对的成年人了!!

已经大学毕业工 作的年龄还认为自己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没有定性,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的 人,只能说明他们 TOO SIMPLE, TOO NA&#¥@

不要认为自己能够战胜不同档次的对手,除非你先让自己达到这个档次。只是这 种升级提档式的提升,不经历一番寒彻骨,不彻底反思自己的不足是那么容易 能做到的吗?

有人讲学了技巧,就能怎么怎么样。其实,能超越原来的自己就很成功了,别再奢求更多了。

说实话,就常识而言,我所接触到的公考人群里,大部分直到他们考上为止,他们的常识基础也都没有达到我在19岁时候的水平。这不是我自己多么狂妄,而是我的一个客观评价。我当着他们的面也是这么说的,他们也没有反驳我,说明 我说的是客观的。

因此喷子读到此处不必暴跳如雷,觉得自己像被羞辱了一样愤怒。世界上有太多 人超过自己了,我就不认为有人这么对我说是对我的侮辱。乔丹对我说他十二岁 时候的篮球水平超过我一辈子能够达到的高度。那他真是太谦虚了,他即使说十岁我也根本不敢反驳。

总结起来一句话,脑子要清醒、学习要努力、方法要得当、目标要客观,别总被忽悠——与广大公考考生共勉!

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原谅我时间有限,我只与认可我的人交流。如果您 不认可我的理念和方法,我绝对不强求,请嘴下留德莫批判或转身离开赶二路汽 车我也完全接受。真逼得我骂娘,你也不一定是对手。

这个年龄了,我也不是非要靠着谁的认可才能活下去的,我很忙还有很多工作要 做,还有试要考,钱要赚,家要养,房要供,我一般不会把自己的宝贵时间浪费 在那些喷子身上的。感谢大家的支持和认可!

顺便说一句,如果真觉得我总结的好,有效果,请双击下屏幕点点赞支持下~

《常识逻辑黑魔法》完整内容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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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我个人简介联系

我是李sir,体制在编7年,150分上岸,行测申论均上过80+。

这些年,对公务员考试科目略有研究,现将个人原创技巧心得整理发出,同时也会在闲时持续更新相关内容。天下苦机构久矣,我将站在不同的视角,带来不一样的提分体验,带众考生脱离苦海。

常识正确率低于50%的进!常识不用记不用背,学会技巧直接到80%正确率,全文分为9个章节,43页,329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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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公考资深人士,我将申论复习之道系统整理成文,帮助那些在考公路上摸索前进,甚至被某些学渣老师误导的公考人。但之前受制于工作的压力、家庭的事物以及我个人学习,个人时间几乎所剩无几,以至于承诺过的申论文章也不得不一拖再拖。

目前,我梳理了一下基本申论模块写作思路,预计整个文章大概包涵十二个子模块。

当然了,不排除我在写作过程中,又有新的思路增减,姑且先不严谨命名为《申论十二式》,希望能够对于考生复习申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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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李sir,150分上岸,目前在体制内搬砖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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