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微信转账200元和嫖娼女供述证词可以定性嫖娼吗。警察电话通知了?

发布时间:
2024-11-28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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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仅是在办理相关案件,梳理证据的过程中,例如组织卖淫案件、介绍卖淫案件、容留卖淫案件,又或者在大规模扫黄打非活动中发现你可能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并不能证明你一定有违法行为。

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式,我举个简单的例子。

其实公安机关并非上帝,没有上帝视野,公安也不是能掐会算的半仙,无法预知未来。公安机关办案也仅仅是根据已知侦查到的线索,然后作出简单合理推测,如此而已。举个例子:

西虹市公安局接人举报,天上人间会所涉嫌存在卖淫等非法经营活动,西虹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临时抽调警力,查封了该会所,并且将该会所的股东、管理人员、销售经理、会计、前台、接待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技师全部拘传到案,并且将该会所日常经营中使用的收款账户、办公软件、微信、会计账簿全部扣押在案。

到案后,公安机关首先讯问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和资深工作人员,会查清案涉会所的股东信息、占股比例、会所各个工作人员的具体分工;其次,公安机关会查清会所的业务模式、业务的具体项目,以及各个项目的收费情况。

重点来了。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可知,天上人间会所既有正规服务,也有非正规服务。其中正规服务最高收费1000元,非正规服务最低收费1200元,那么恰好你在本会所有1800元的支付记录,那么你如果是公安,你会怎么猜想这1800元?

你是不是根据你前期侦查到的信息,也会认为这1800元有极大概率系因支付嫖资?

所以公安传唤了你。

同样的情况也使用介绍卖淫案件。

公安将介绍卖淫团伙抓捕到案会,也会迅速通过分别关押、分开讯问、个个击破的原则搞清楚介绍卖淫团伙的具体分工,营销手段,技师情况,项目分类和收费标准。

综上,公安机关给你打电话,要求你配合调查只能说明公安机关在前期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你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但是否实际存在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如此而已。

那么有微信转账200元和嫖娼女供述证词可以定性嫖娼吗?这就要引入一个法律术语——证据链闭合。

所谓证据链是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将证据整合成一个完整、一致、客观、全面、可追溯的证据链,这样才能够为事实提供一个准确的结论。

所谓证据链闭合是指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得出唯一肯定的答案的一系列证据。证据链必须构建成完整的闭环,多种证据为了达到某种证明目的,而逐渐形成一个闭环,证据链越趋于闭环,便越能达到证明目的。简单来说,就是链条上所有的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须互相支持,相互印证,彼此吻合,形成互相牵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才具有证明效力。如果某一环的证据与其他证据不能吻合,相互矛盾,则就不具有闭环标准,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就不具有证明事实的唯一性,从而达不到证明目的。

因此,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

具体到楼主的提问,有微信转账200元和嫖娼女供述证词可以定性嫖娼吗?

根据证据链闭合法律思维,陈律师作简单分析:

《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是社会治安案件证据证明规则,明确强调了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实不仅是社会案件,无论是民事、社会治安案件,又或者是刑事案件,都在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具体而言,在一个完整的卖淫、嫖娼案件中认定卖淫、嫖娼事实的存在,需要收集的证据规格如下: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询问卖淫、嫖娼人员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组织、讲价及交易的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
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
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
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
6、双方口供要相互印证;
7、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三)现场勘验笔录
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带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过后,将原物依法销毁。
(四)性病检查结论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应当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
(五)物证、书证
1、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并照相副卷;
2、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六)辨认笔录
卖淫、嫖娼人员要相互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一个完整的案件为了形成证据链闭合,需要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性病检查结论、无证、书证和辨认笔录,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达到一个闭合效果。但并不是说一定需要上述所有证据类型,只要能够证明反应法律事实的存在就行了。

举个例子:在一个社会治安案件中,违法嫌疑人陆小凤拒不承认嫖娼卖淫违法行为,坚持认为没有发生过性关系,但根据公安调查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相互佐证,聊天记录证实了双方见面之目的与讨价还价的过程,同时也定义了违法嫌疑人陆小凤向技师支付款项的性质,那么加上转账记录基本上就确定了违法嫌疑人陆小凤向技师支付款项的目的是为了嫖娼,这个所付款项是嫖资这个事项得到了证明。

但是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的存在只能证明违法嫌疑人陆小凤存在嫖娼意向,并且支付了嫖资,已经着手实施,但是是否发生了性关系还不能得到证明,到底是拘留5天,还是10天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予以证明。

为了进一步证明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一般会进一步通过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甚至现场勘验笔录进一步佐证双方是否有实质性性关系。有鉴于此,本律师将从仅凭转账记录+技师陈述与辩解能否直接认定嫖娼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详细论述。

首先,单纯的转账记录仅能证实双方存在金钱往来,但在没有聊天记录、违法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该转账系嫖资,也就不能单独通过转账记录证明存在嫖娼行为。

正是因为如此,公安机关在破获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或卖淫行政案件后,公安机关在获取了相应的转账记录后就需要违法嫌疑人传唤至警局,再进行讯问。

最终,是否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取决于公安机关是否拿到足够的证据,证实男女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约定的价格进行了性交易,并完成了本次交易。唯有如此,才能坐实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当然,不同案件不同标准,但该类行政案件中百分之九十的违法行为人系在接受公安传唤后,面对公安机关的层层讯问、诱供,基本都自认其行,自愿接受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若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坚决不承认还能认定存在嫖娼事实吗?

这里就涉及到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这里的其他证据,就是转账记录(证实金钱为媒介),小姐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辨认笔录(证实嫖娼、卖淫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本人供述或介绍人供述。此外,不可避免的,公安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势必会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淫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得出是否可以定案的最终结论。

从实践的层面看,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最重要的是从未接触过法律,在遭受传唤后便如实陈述了相关事实,自愿受罚了。其实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都需要充分的依据、确实的证据,且证据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所有证据串联在一起能够指向同一行为,在该问题中即为嫖娼行为。

根据本律师之经验,百分之九十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的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说白了,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当然这种自认和自愿多少带有对公安机关威严的恐惧。

举个例子:

例:公安机关接到嫖娼卖淫的举报后,抓获了某卖淫女,提取卖淫女的移动支付账单,对卖淫女进行询问,得出该卖淫女微信或者支付宝某固定区间金额的收入基本都属于卖淫所得,其卖淫场所都在固定位置。
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根据上述有限信息得以推断嫖娼的全过程:根据支付记录确定嫖娼大致时间和价格,根据卖淫女的供述确定嫖娼地点和服务项目。随后,调取违法嫌疑人身份信息,通知前来配合调查。

如此,根据对卖淫女供述信息的利用,再将上述信息打包成卖淫女对嫖客的指认,再辅之公安机关司空见惯的讯问(不可避免可能存在咄咄逼人、威胁、引诱),从而让嫖娼者最终如实供述,自认其罪,主动承认。如下图所示,百分之九十都一样,自认其行:

就这样完成了仅通过转账记录对嫖娼事实的调查以及最终的行政处罚。

看罢这里,可以想象一下,在进入公安局后,面对三五个身着公安制服,且可能存在诱供的办案机关,是否还觉得能撑得住?

如果可以,那么一切就还有机会。

其实,如前所述,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于证据具有合理解释,可以自圆其说,就无须害怕,再举例:

举例:A向B转账支付1000元,后经公安机关查实B为卖淫女,对A进行传讯,要求对该1000元是否是嫖资作出合理说明(实践中Police也许一开始就说这是嫖资,且一并告知你时间、地点、价格,让你误以为公安什么都知道了)。这时候,如果自认,也就坐实了嫖娼至罪愆。但如果你没有做,例如见了网友,相约给她送化妆品,最后没买,就给她1000元,以示歉意,让她自己买。这不犯罪吧?

如上所述,正常的社交活动就不是犯罪了。

所以,只要确实没有该行为,能对转账记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就平安无事,就大大方方配合调查即可,即使面对循循善诱,也要守口如瓶,供述一致,如实阐述。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实或者自认存在嫖娼行为,那么传唤后自然要接受行政处罚;但若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嫖娼行为,那么只能叫做配合调查。又如下图所示:

很明显吧,传唤就是配合调查,仅凭转账记录/支付记录不足以达到确定存在嫖娼事实的行为,最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解释。

当然,对于存在其他证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依然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淫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

具体到该问题中,就是公安机关仅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在传唤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应该如何对聊天记录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只要合理的解释,没有其他与之相反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认定嫖娼行为的发生。

综上,很简单转账记录本身仅能证明某人支付过案涉款项,但转账记录本身不能证明其法律性质,因为款项法律性质的证明只能通过技师的陈述与辩解,而当聊天记录语焉不详,违法嫌疑人又拒不承认且有相对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请问有其他证据能够与技师的陈述与辩解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吗?技师单方面的陈述与辩解能证明事实的唯一性吗?如何论证技师的陈述与违法嫌疑人的辩解谁真谁假,孰是孰非?

很明显,仅有转账记录,即使存在技师的陈述,从证据链闭合的角度来说如果女技师的陈述与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吻合,相互矛盾,就不具有闭环标准,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就不具有证明事实的唯一性,从而达不到证明目的,从而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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