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时抓到过女嫖客吗?

发布时间:
2024-12-14 19:45
阅读量:
8

说一个我们办过的案子吧:

某日所里的同事正在值班,一个男大学生来到所里说要报警,问他什么事情,扭扭捏捏的不肯说,一直强调自己还是大学生,要为他保密。

同事把他带到值班室旁边的房间里,单独问他,他竟然来了一句:

一个富婆睡了我一次,约定给我六千块钱,睡后兑现了。今天她又想睡我,我不想再那样,太痛苦了,她就威胁我说不跟她睡就要告诉学校,并且只要同意睡,让我开价。我很害怕,学校知道就全完了。

同事震惊了!说这是违法行为知不知道?

他表示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只是富婆太能折腾了,实在不想了,让我们救救他。

问及他们怎么认识的,他说是在学校球场上打球,被富婆看上了,富婆长的还行,不显年龄很大,保养的好,自己就给了联系方式,后来知道对方已经四十多了。

本以为是一场艳遇,自己是学生又没啥钱,还可以挣一笔钱,没想到具体细节不可明说,非常痛苦,有种屈辱感,不想再发生一次了。

于是,另类的卖淫嫖娼案件被办理了,在我们这小地方,老民警都没有办理过这样的案件。

这个富婆是老手了,经常换不同的小伙子,通过社交软件、去大学转悠等方式找干净、帅气、年轻、壮实的小伙子购买服务。

具体怎么让小伙子难过,这里就不太方便说了。

其实,卖淫和嫖娼都不是不分男女的,从定义上来讲,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不只是异性之间可以构成嫖娼,同性之间同样可以构成嫖娼。

根据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所以,女嫖客是真实存在的,也是会被按照嫖娼来处罚的。

至于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更多相关信息,可以看看小捕头这些文章:

小捕头:关于嫖娼的界定、倒查、转账、追究时效、传唤、管辖、处理等相关问题的探讨小捕头:治安类(嫖娼)案件过了多久才没事?

我是小捕头,一个专业靠谱的公安类答主,用心解答您在刑事、治安案件以及政审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用丰富的一线执法办案经验从实际出发给出合理建议,帮助您解决困扰、远离风险、不走弯路,欢迎关注和咨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