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男子深夜扑倒女子抢袜子获刑6个月?
看到这个标题的时候,我以为会定强制猥亵。
点进来看,发现定了寻衅滋事。
还特地找了原新闻看看,看完庆幸《刑法》里面有寻衅滋事罪这一条。
实际上,该男子爱抢袜子和闻袜子味道的怪癖行为是有些挺变态的,如果在抢袜子的过程中,还伴有或者发生了有满足变态性心理的行为,肯定是定强制猥亵更为妥当。
但,该男子的变态行为仅限于抢袜子,没有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只能考虑寻衅滋事这个兜底罪名。
实际上,实务中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也是要考虑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要而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就要考虑是否有多次可以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寻衅滋事行为。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293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