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产科医生涉嫌介绍婴儿买卖,15 岁女孩以买方身份入院产子卖 68000,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发布时间:
2025-01-0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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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情的经过看,这大致是一次“皆大欢喜的送养收养”,有违法情节但社会危害小,所以医生的违法行为才以伪造证件罪认定,并且定性“情节轻微”、不予起诉,与专门从事人口买卖特别是新生儿买卖的中介有明显区别。

两家的情况比较复杂,“送养”一方的婴儿已经足月无法堕胎,只得生下来,但可能的生父背负杀人案且生父的家庭不认可与婴儿的关系,生母也只有15岁;“收养”一方年龄已经三十多岁,因为病理原因没有自主生育能力,急于“收养”一个孩子自行抚养。从意愿看,双方无疑是“双向奔赴”,形成的事实可以被视为一次自力送养收养行为,因为最关键的是“送养”一方情况较特殊,并不是以金钱作为主要目的,收受相关钱款很可能也是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守口如瓶”。

原收养法的规定已经整合进民法典,两家是否能走法定送养收养程序?问题就在于,按照正式的送养收养程序,基本可以断定两家无法如愿。即使程序能走到最后,结果也不会是“收养”一方乐见的。

首先,对于婴儿是否可被送养的认定,就是一道关卡:

可被送养的情形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当事婴儿(可能的)生父背负杀人案,生母则只有15岁,是否算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实际认定很难。

其次,由谁来作为送养的主体,又是一笔糊涂账。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当事婴儿的生父的父母家不愿承认孩子,难以进一步判断。生母只有15岁,没有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8岁,孩子实际的监护人是生母的父母,有强烈的送养意愿。

但是,由于“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条件比较苛刻,所以依法走程序完成送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买方夫妇已经三十多岁,目前没有孩子,因病理没有生育能力,基本符合收养条件。按医生的说法,买方夫妇想“收养”孩子的意愿强烈,让医生想到了这个生母只有15岁的婴儿。

从医生的角度看,一家愿送养,一家愿收养,这是同时利于两家的事情,又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医生会认为这是既能让自己收好处、又能给两家解烦恼的好事,自然乐于当这个“中介”。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最后,即使按程序走到最后,结果很可能也是收养家庭不愿意见到的。

如果是经正规送养收养程序收养的子女,与收养家庭人员的关系会登记为“养父母/养子女”,这是无法再更改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这当然有利于厘清人物关系、便于顺藤摸瓜,但收养一方可能对此难以接受。

医生伪造证件,就是为了让孩子15岁的生母能以买方妻子的身份信息办理住院。目前出生证明与户籍登记是一站式办理,信息是一脉相承的,从住院阶段开始就修改信息,如此才能顺利地瞒天过海,把孩子的信息登记到买方家庭户籍。

所以,这起事件,从法律的角度,当然存在买卖人口、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但如果从伦理合双方家庭的角度考虑,则是另外一番景象。

特别是从这次事件中的婴儿的角度,在妊娠中已经足月,从医学伦理、人道主义和对生母身体的考虑已经无法堕胎。婴儿出生后生母当时只有15岁,可能的生父背负杀人案,生父母显然都不愿意抚养,堪称是“天糊开局”。

所以 ,能被一户无生育能力、有强烈养育意愿且正值壮年家庭买下“收养”,并且还通过医生帮助伪造证件登记成正常的亲子关系,这可能已经是“天糊开局”下的这名婴儿能得到的最好的结局。

有很多人已经提出疑问,既然已经事发,孩子怎么办,该由谁抚养?到现在事情已经过了两年半,其实按照既定事实,孩子继续由买下的家庭抚养,公诉机关隐去、封存相关细节,可能就是最好的结果。目前关于此事没有按“贩卖人口”提,或许就暗示着处理方向。

还应该考虑一个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收养家庭往往只愿意收养低龄幼儿甚至新生儿,而只有妇产医院的医生能够同时接触有条件的双方、成为事实上的中介,并且医生也有伪造证件、从源头办成正规出生证明的职务便利。这样的做法当然是违法的,但却与传统的人口买卖有明显区别,实际社会危害性很小,甚至从结果看也是有利于各参与方的,是不以金钱为主要目的的所谓“皆大欢喜”的结果。

那么,是否有更好的,能完全程序合法地、又能便利地把这种因极特殊情况面临生下来后家庭就不愿抚养的孩子、和没有生育能力却想要养育孩子的家庭及时对接起来?还是说,只能让这种情形下的孩子被生父母遗弃、送进福利院再行匹配养父母;或者只能被动地在事后查处类似的介绍婴儿买卖,然后认定医生的违法属于“情节轻微”、不予起诉,并且认定既成事实?

现在初婚初育不断推迟,适龄人群的不孕不育率也已经增长到12%-18%,因此非意愿的大龄无孩情况将越来越多,可能引发的类似的“婴儿买卖”情况也将增多。这一话题或许值得法学界相关人士注意、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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