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打电话让我过去了解下情况,很忙没时间可以不去吗?
这种事情见的太多了,咨询的人太多了,看的太多了。但归根结底,解决办法如下:
第一,如果在当地有人脉,立即动用人脉,在正式做笔录前,将这事儿扼杀在传唤阶段的摇篮里,特别适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第二,如果违法嫌疑人与办案机关在不同地级市,且仅有电话通知的情况下,先拖延,以静待变;
第三,如果没有人脉,且记不清具体情形了,就做“无违法行为”供述。
理由如下:
既然已经断定是因为SPA店涉嫌违法行为而倒查,那么就需要理解公安机关为什么要事后传唤你?
陈律师先给你们普及普及涉及PC的社会治安案件的背后潜知识,这个知识书本上可学不到的。一般而言,现实生活中涉黄案件的侦查主体一般涉及三大块:
第一大块:各辖区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的一切治安业务,黄赌毒就是其中,这是这类案件最普遍的办案机构,所以,现实生活中大多数违法嫌疑人都是被某派出所传唤,就是这个原因。
第二大块:是各县、区局的治安大队,属于专业警钟,会不定期的去检查下辖区的娱乐场所的情况,可能就会涉及到黄毒等。
第三大块:是各县区局的刑侦大队,主要是为了办理刑事案件,比如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等刑事案件,为了证明这种场所或者某些犯罪嫌疑人已经触犯刑法,就必须附带查处卖淫嫖娼的治安案件或者收集这种案件的证据材料,毕竟卖淫与之对应的就是嫖娼,为了形成完整证据链,因而也会象征性查处部分嫖客。
以上三个能查处涉黄案件的单位都有个通性特点,就是有执法办案的动力(如任务)和警力(多名干警),主要以派出所查处的多,治安大队和刑侦大队相对较少,当然有时候也会联合执法办案。
可能很多人都认为执法要求除恶务尽。嗯,理论上应该是,但现实上这根本做不到,而真正的司法实践中,警察主动抓嫖却在全部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又占比极低。
首先,这是因为通常来说基层民警的工作比较繁琐,日常处理打架斗殴、吵架扯皮,再加上辖区内的偶尔有个线索贩毒吸毒,或者再摊上强奸,盗窃这种的必须要出警,其实工作量已经算是比较大了。所以除非赶上专项行动或者案件考核数不够,大多数情况公安对抓嫖大都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很少有“主动”愿意去抓卖淫嫖娼的。
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卖淫嫖娼对社会秩序的危害不具有急迫性,而诸如其他的暴力性犯罪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可能会出人命,强奸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导致直接证据灭失,诈骗不及时处理被害人可能会去拉横幅上访,最后人财两失,但是卖淫嫖娼不及时处理,相对之下,卖淫嫖娼的现实危害性就没有那么急迫了,无论是卖的人,还是买的人都不会有暂时的人财损失。
其次,卖淫嫖娼不像打架斗殴、敲诈盗窃等案件,后者具有明确的举报控告人,我们必须要给报案人受害人一个明确的交代;而卖淫嫖娼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受害人、报案人,那么我们启动案件的方式,往往就不像后者那样是接到报警、求助之类的。
所以,大多数案件的启动都是大部分来源于上级下发的任务、线索,少部分来自于群众举报,大部分举报群众并不要求有明确的结果,对结果也不执念。
正因为如此,这种性质的案件就决定了公安的查办思路就是能查就查,点到为止。 以上级下发任务为例,上级不定期的会发点任务下来,要求各地查处一些黄赌毒的案卷,也不是强制要求,强制要求也不客观,所以每次我们也会响应上级要求,在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查到了谁,那就是谁。有现行,抓现行,没现行,那就没现行,及时收队,不会刻意去“无中生有”倒查过往。
如果抓到了现行,可能就会从卖淫女这边再挖一下线索,但卖淫女也是很精明的,又哪里有这么多线索可 查,如果有的就查一下,能查就查一下,太远、太难、太麻烦的,那就没法查了,也不愿查了,毕竟都能交差了。
如果是有针对性的上级下发线索、或者群众举报,那我们就会针对性的对某一个地方进行查处,可能准备 会充分一点,查处的力度会大一点,以便向上级或者举报人交代,但也要符合客观现实,能查的就查一 下,不能查的,太难查的,还是查不了嘛。
如果是再有针对性的,有容留、组织、介绍卖淫等其他刑事犯罪线索的,那也是不同于上述的治安案件的,就可能用到更丰富的技术手段,会更用精力去查处一下犯罪情况,再根据具体情况办案。不过那些主要是针对组织介绍之类的犯罪嫌疑人的(如老鸨、老板),基本不是针对嫖娼的违法行为人(嫖客)的。
所以一般而言,公安机关事后传唤违法嫌疑人的动力在于:公安机关经侦查破获了某刑事案件,或组织卖淫案件,或介绍卖淫案件。总而言之,有犯罪嫌疑人涉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有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的义务是侦查。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必须查清楚组织卖淫团伙的组织架构、人事安排、服务项目和涉及人员情况,同理介绍卖淫案件中也必须查清楚居间介绍行为的时间、地点、金额和次数。
有鉴于此,无论是在组织卖淫案件中,还是介绍卖淫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必须需要找到固定数量的嫖客来达到公安机关的证明目的。
证明,某年某月某日,嫖客与某小姐在某地点以某价格进行了某次交易,从而正式组织卖淫或者介绍卖淫的存在,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组织/介绍卖淫人员)的定罪量刑。
所以公安基于办理案件需要,可能会选择性传唤十多个人到案作证,但绝对不会事无巨细的根据消费账单一一传唤到案,绝对不会毫无遗漏的通过转账记录将所有嫖客抓捕到案。
你不信?让我拿出理论依据,我的确拿不出来。但是我可以拿出现实依据!
以下为“浙江省政府服务网”,可以查询整个浙江省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那么我们大胆做一个假设,如果存在警方通过交易记录抓获所有嫖客的情形,那么在已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中一定会出现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诸多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征如下:
特征一:在一定期限内,针对诸多不同嫖客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卖婬女应当为同一人。因为卖婬女不可能只交易一次,而应当是多次,更有甚者可能是成百上千次的交易频率,那么该卖婬女就应当对应成百上千个嫖客,进而就会有成百上千的嫖客对应的处罚决定书当中的卖淫女实为一人。 特征二:在一定期限内,针对诸多不同嫖客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卖婬女应当为同一人的基础上,嫖娼地点为同一地点。因为诸多卖婬女往往具有固定住所,或公寓,或自己租赁房屋,或在某个会所,因此如果存在大量倒查行为,势必也存在成百上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卖淫嫖娼地点的描述应当具有同一性。
因此,如果批量倒查一定会出现大量同时满足上述两个特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纵观“浙江省政府服务网”关于“嫖娼卖淫”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符合上述两个特征的行政处罚记录,也就足以证明不会出现大规模倒查的情形!
明白了吗?拿司法实践来论理,这个问题就清楚明白了,不容置喙,实践出真知。
那公安在什么情况下会倒查一定数量的嫖客?公安机关事后传唤违法嫌疑人真正的动力在于:公安机关经侦查破获了涉黄案件,例如组织卖淫案件或介绍卖淫案件。
公安机关基于侦查需要必须查清楚组织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人事安排、服务项目和涉及人员情况,同理介绍卖淫案件中也必须查清楚居间介绍行为的时间、地点、金额和次数。而调查这些信息,必然离不开小姐和嫖客的口供。
当然,在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涉黄案件中,公安机关除了要搜集涉案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及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之外,为了达到证据闭环,必须也要有嫖客证词,以证明嫖客经人介绍或自行前往某场所与某人发生性关系。具体见下图所示判决书“本院查明”部分
在该份判决书中,被告人高某分别收取王某二人民币2598元,收取陈某二人民币2398元,收取王某人民币2598元,收取赵某2598元,收取曹某1700元,分别让上述人员至龙江里公寓与某人发生关系。根据判决书可知,该份判决书中的嫖客王某二、陈某二、王某和赵某就是因为涉嫌嫖娼被抓获。但其被传唤到案就是为了证实被告人高某的组织卖淫或者介绍卖淫行为;而根据判决书描述可知嫖客曹某是被现场抓获。而其它的嫖客王某二、陈某二、王某和赵某等事后被传唤肯定都是因为分别通过移动支付向高某支付了嫖资。
所以,的确存在通过移动支付事后传唤嫖客的行为,而且大多数事后调查都是通过转账记录进行。而公安机关事后传唤嫖客到案,其根本目的是为正在办理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涉黄案件取证,也就是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存在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并不是要对所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彻底打击。
在熟知以上背景知识的情况下,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我最开始的给出的解决办法:
第一,如果在当地有人脉,立即动用人脉,在正式做笔录前,将这事儿扼杀在传唤阶段的摇篮里,特别适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第二,如果违法嫌疑人与办案机关在不同地级市,且仅有电话通知的情况下,先拖延,以静待变;
第三,如果没有人脉,且记不清具体情形了,就做“无违法行为”供述。
首先,为什么说如果在当地有人脉,立即动用人脉,在正式做笔录前,将这事儿扼杀在传唤阶段的摇篮里,特别适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如前所述,不管是基于扫黄打非之需要,还是基于刑事案件办案只需要,公安机关都不会,也不可能将所有违法嫌疑人都传唤到案,公安内部没有这个时间、没有这个精力,也没有这个警力。有鉴于此,公安只会选择性的传唤,那么如果传唤到你,而你却恰好有一定人脉关系,那么这个人可以是你,也可以是A、B、C、D、E、F或G中的任何一个?
明白了吗?
而如果你恰好又是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你觉得你能承担万一合理解释无法通过,万一公安机关确实证据齐全,你百口莫辩的后果吗?您能承担,一旦被处罚,大概率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严重后果吗?
所以,如果在当地有人脉,立即动用人脉,在正式做笔录前,将这事儿扼杀在传唤阶段的摇篮里,特别适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而且一定要在正式做笔录前搞定,做了笔录与不做笔录完全是不同等级。做了笔录在找人,就有可能落人口实,但是如果没有笔录,那么一切都了无痕迹。明白了吗?
第二,如果违法嫌疑人与办案机关在不同地级市,且仅有电话通知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先拖延,以静待变?
如前所述,大多数案件的启动都是大部分来源于上级下发的任务、线索,少部分来自于群众举报,大部分举报群众并不要求有明确的结果,对结果也不执念。
正因为如此,这种性质的案件就决定了公安的查办思路就是能查就查,点到为止。 以上级下发任务为例,上级不定期的会发点任务下来,要求各地查处一些黄赌毒的案卷,也不是强制要求,强制要求也不客观,所以每次我们也会响应上级要求,在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查到了谁,那就是谁。有现行,抓现行,没现行,那就没现行,及时收队,不会刻意去“无中生有”倒查过往。
如果抓到了现行,可能就会从卖淫女这边再挖一下线索,但卖淫女也是很精明的,又哪里有这么多线索可 查,如果有的就查一下,能查就查一下,太远、太难、太麻烦的,那就没法查了,也不愿查了,毕竟都能交差了。
如果是有针对性的上级下发线索、或者群众举报,那我们就会针对性的对某一个地方进行查处,可能准备 会充分一点,查处的力度会大一点,以便向上级或者举报人交代,但也要符合客观现实,能查的就查一 下,不能查的,太难查的,还是查不了嘛。
所以,如果在不同地级市,多次电话通知后,很多案件都可能会不了了之,也就是以静待变,可能会收获到不一样的结果。
第三,如果没有人脉,且记不清具体情形了,就做“无违法行为”供述。
这种情况只能是最后的底线,选择他也很简单,如果直接认十死无生,不认至少可以九死一生,但现实情况甚至大多数可能最终都无处罚记录,无处罚决定,调查后因为证据不足,不了了之了。
那这种情况就涉及到“#嫖娼|嫖娼被传唤仅凭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嫖娼事实?仅凭聊天记录,能否认定嫖娼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上述问题内容太长,如果有想了解的,可以直接点击文章链接自行查看。
总而言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正确方法,大多数传唤还是可以解决的。
最后,有任何问题,可以私信我,或者关注我,我们一起探讨,解决你心中的疑问,不要整天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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