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11 岁男童爬上广场石像,一起滚落被砸身亡,当地已成立专班调查,谁该为此事负责?
发布时间:
2024-09-22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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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
一个15岁的学生在河边游野泳。
然后被淹死了。
家长就到法院告水务局,
认为水务局没有管理好河道,没有在河道旁边安装警示标志。
让学生误认为该水域可以游泳,
要求水务局赔偿损失100万元。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孩子一方不服上诉,
上诉期间,这一家子带着花圈就去了水务局门口,
拉横幅,跪地,甚至孩子舅舅带了个凉席,
睡在了水务局的门房旁边,
水务局的领导出来以后赶紧安抚,
并表示,法院判多少,我们赔多少。
你们有问题应该去法院解决。
于是一堆人就去了法院,这次就文明多了,
毕竟门口站的都是法警。
于是,信访等程序轮番轰炸。
水务局做事不地道,二审法院也确实有点水平,
找到了某黑社会在该河道非法挖沙的判决,
然后以该河道内部存在危险源为由,让水务局承担了20%的管理责任。
二审法官在宣判时,当着双方的面告知,
如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水务局当场表示不申请不申请。
这就是一个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
正常来说开放式河道溺亡,管理者是不承担责任的,
可以看以下案例:
受害人在开放性河道内溺死的,河道管理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王某某等诉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但是,总要解决问题,就只能通过民事的思维,双方互相让步,达成解决。
这个安徽小男孩一样,舆论已经这么大了,后续一定是双方的妥协。
专案组来了,也是通过民事的思维去解决事情。
不然后果,不是一个地区能够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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