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11 岁男童爬上广场石像,一起滚落被砸身亡,当地已成立专班调查,谁该为此事负责?

发布时间:
2024-09-22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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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

一个15岁的学生在河边游野泳。

然后被淹死了。

家长就到法院告水务局,

认为水务局没有管理好河道,没有在河道旁边安装警示标志。

让学生误认为该水域可以游泳,

要求水务局赔偿损失100万元。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孩子一方不服上诉,

上诉期间,这一家子带着花圈就去了水务局门口,

拉横幅,跪地,甚至孩子舅舅带了个凉席,

睡在了水务局的门房旁边,

水务局的领导出来以后赶紧安抚,

并表示,法院判多少,我们赔多少。

你们有问题应该去法院解决。

于是一堆人就去了法院,这次就文明多了,

毕竟门口站的都是法警。

于是,信访等程序轮番轰炸。

水务局做事不地道,二审法院也确实有点水平,

找到了某黑社会在该河道非法挖沙的判决,

然后以该河道内部存在危险源为由,让水务局承担了20%的管理责任。

二审法官在宣判时,当着双方的面告知,

如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水务局当场表示不申请不申请。

这就是一个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

正常来说开放式河道溺亡,管理者是不承担责任的,

可以看以下案例:

受害人在开放性河道内溺死的,河道管理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王某某等诉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但是,总要解决问题,就只能通过民事的思维,双方互相让步,达成解决。

这个安徽小男孩一样,舆论已经这么大了,后续一定是双方的妥协。

专案组来了,也是通过民事的思维去解决事情。

不然后果,不是一个地区能够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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