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举报喜来登提供色情服务,男友花 6700 元嫖娼,酒店称已要求合作商整改,该酒店是否需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24-09-26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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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肯定需要担责。

从新闻报道来看,我猜大概是这样的(我猜的):

  • 被举报的男人叫小帅,出差入住酒店。
  • 9月11日,他看到酒店里的按摩牌,就叫了上门按摩,让技师去他的房间服务。
  • 晚上18:00左右,两个人由于专业的按摩手法擦出了火花,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
  • 之后到凌晨0:00的时候,技师专业的技巧又征服了小帅,又给他来了个擒拿手榨汁服务。
  • 这中间有大约5个小时的时间,新闻没说是连续的还是另外点了一单。多半是一起叫了个外卖吃,然后聊了会儿人生。总之小帅加了好几个钟,并且享受了下正宗的全身绿色按摩服务。
  • 这个服务,报销在差旅费里可能不合适,小帅选择了其他付款方式,而且肯定不是挂账后结,那都是人家的辛苦劳动,肯定当场就结算了
  • 结果马上来到了第二天(9月12日)就让他对象小美知道了。也不知道是刷卡消息提醒还是啥,总之小美拿捏了小帅的消费记录
  • 于是小美立马报警。警察蜀黍上门查看自然没有当场发现,毕竟前一天就结束了。经过审问小帅招了。

我平时跟老婆旅游,也会在酒店做SPA,享受精油按摩服务,但通常酒店都会有专门的SPA中心,不太会上门服务。毕竟这种孤男寡女的场景,说不清楚。

你要说人家是自愿发生按摩服务以外的收费项目,那你酒店即使不知情,也是疏于监管的。

1、外包服务不是酒店的“护身符”

对在酒店内的第三方服务,酒店是完全没有监管动作的。

技师18:00上门,也不回中心打卡下班,说明第三方是明知道服务违规的。而酒店把管理责任完全下放到了第三方,显然不合理。酒店作为场地提供方和外包服务中的甲方,应该充分审核供应商资质,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定期考核。这是出于对消费者的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就有明确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小帅和按摩机构的违法行为,肯定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权益,给其他酒店客人造成了安全隐患。

尽管酒店与外包公司签订了合法合规的合同,但这并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一旦外包按摩服务被证实涉及卖淫活动,酒店不仅可能因未尽到合理监管职责,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因涉嫌包庇、纵容犯罪行为而触犯刑法。酒店方必须认识到,外包服务合同不能成为其置身事外的“护身符”。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酒店有很多措施可以减少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酒店完全可以禁止第三方的按摩机构去客房提供服务,让客人只能到指定的SPA中心去。

此外,酒店到处都是监控摄像头、刷卡点,是不是可以制定一套有效的措施来监控。第三方按摩机构,理论上只是租用了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那在场所之外,就是普通人,普通人进出酒店,都要刷卡或者登记,这点也应该让技师做到,等等。

这不仅是防止色情服务的发生,也可以防止客人对技师进行性骚扰甚至强奸案的发生。

这些监管是必须要到位的。

所以酒店怎么说都理亏。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