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不能用海洋法系?

发布时间:
2024-10-04 02:53
阅读量:
16

个人浅见,我国古代至清朝一直用中华法系,本质上归为大陆法系。英联邦国家那一套海洋法系跟我们封建历史的进程一直不符合。由于清朝末期的复杂形式,导致中华法系已经不适用那时候的时事发展跟状态,所以不复存在了,近现代海洋法系也不符合我国接下来的发展需要,特别是民国乃至接下来新中国的建立,百度上说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中国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基础,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逻辑性,这与大陆法系的特征相符。‌海洋法系跟陆法系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一、法律渊源不同。海洋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通常具有更高的优先级。制定法也是其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二、法典编纂区别。海洋法系​:往往采用单行法律、法规等形式,判例法通过法院的判决逐渐积累和发展。大陆法系​: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三、法官作用各异。海洋法系​: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创造新的法律规则。在一些重要案件中,陪审团成员也会参与决定。大陆法系​:法官必须严格遵循制定法的规定,没有立法权。四、诉讼程序出入。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式诉讼模式,强调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程序,但更侧重于实体法的适用。五、法律分类区别。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20世纪后又出现了兼具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

通过上面的描述,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典编纂、法官作用、诉讼程序和法律分类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明显大陆法系更加适合我国。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