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后有转账记录一定会被公安传唤吗?
不会,而且被查到概率并不高。
如果有转账记录都会被公安传唤,那么公安也别干别的事儿了,就查嫖娼就行了,还不一定忙的过来。
现在区一级的公安局,局里设置相应的部门,那都是术业有专攻的,分工比较明确细致,比如政治处,警保处,治安支队,经侦支队,网安支队,交巡警支队,特警支队,出入境支队,以及看守拘留戒毒三所。剩下的杂活儿,那都是派出所的。派出所也有较为明确的分工,我们这里主要是分成了刑侦、治安、社区和户籍。四个板块,每个板块负责相应的工作,派出所值班要求24小时都有人员在岗在位,值班顺序按照四个板块分别排出人员进行值守,确保出警顺利。
当然表面上看比较明确,实际上事情很多很杂,派出所是最最基层的部门,这就意味着突发事件比较多。而现在对公安的要求都是有警必出,所谓的有警必出就是管他这个警情涉不涉及公安职责范围,例如讨薪、经济纠纷、溺水、拆迁、上访维稳……,总而言之,公安就是兜底部门。除此之外,节假日的大排查行动,到所有的ktv,洗浴,台球室,游戏厅,网吧进行全面的检查,项目包括不限于灭火设备检查,防火措施,安全通道设置,住宿人员上网人员是否实名登记;进行在逃人员的核实登记,逐人登记逐人核实;相关牌照合法性是否到期的安全检查,流动人口的登记,另外还会在各大交通路口集中检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查处,防止节前节后各类威胁交通安全事件发生,总之,为了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好一些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群访群治工作,稳定社会大局,这都属于公安的职责范围。说一个事实,我同学在派出所呆了四年,大半夜在江边捞过尸,去小区里追过咬人的狗,冒着被打的危险分开过小三和原配,还不算大大小小的安保活动执勤任务,那都是实实在在要去做的,派出所工作量大人手少,男女老少都是安排了就上,所长、教导员自己都累成狗。
你觉得还能有时间对PC全方位倒查?当然,也并不意味着彻底不查。一般能查处涉黄案件的部门就三大块:
第一大块:各辖区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的一切治安业务,黄赌毒就是其中,这是这类案件最普遍的办案机构,所以,现实生活中大多数违法嫌疑人都是被某派出所传唤,就是这个原因。
第二大块:是各县、区局的治安大队,属于专业警钟,会不定期的去检查下辖区的娱乐场所的情况,可能就会涉及到黄毒等。
第三大块:是各县区局的刑侦大队,主要是为了办理刑事案件,比如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等刑事案件,为了证明这种场所或者某些犯罪嫌疑人已经触犯刑法,就必须附带查处卖淫嫖娼的治安案件或者收集这种案件的证据材料,毕竟卖淫与之对应的就是嫖娼,为了形成完整证据链,因而也会象征性查处部分嫖客。
以上三个能查处涉黄案件的单位都有个通性特点,就是有执法办案的动力(如任务)和警力(多名干警),主要以派出所查处的多,治安大队和刑侦大队相对较少,当然有时候也会联合执法办案。
可能很多人都认为执法要求除恶务尽。嗯,理论上应该是,但现实上这根本做不到,而真正的司法实践中,警察主动抓嫖却在全部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又占比极低。
首先,这是因为通常来说基层民警的工作比较繁琐,日常处理打架斗殴、吵架扯皮,再加上辖区内的偶尔有个线索贩毒吸毒,或者再摊上强奸,盗窃这种的必须要出警,其实工作量已经算是比较大了。所以除非赶上专项行动或者案件考核数不够,大多数情况公安对抓嫖大都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很少有“主动”愿意去抓卖淫嫖娼的。
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卖淫嫖娼对社会秩序的危害不具有急迫性,而诸如其他的暴力性犯罪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可能会出人命,强奸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导致直接证据灭失,诈骗不及时处理被害人可能会去拉横幅上访,最后人财两失,但是卖淫嫖娼不及时处理,相对之下,卖淫嫖娼的现实危害性就没有那么急迫了,无论是卖的人,还是买的人都不会有暂时的人财损失。
其次,卖淫嫖娼不像打架斗殴、敲诈盗窃等案件,后者具有明确的举报控告人,我们必须要给报案人受害人一个明确的交代;而卖淫嫖娼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受害人、报案人,那么我们启动案件的方式,往往就不像后者那样是接到报警、求助之类的。
所以,大多数案件的启动都是大部分来源于上级下发的任务、线索,少部分来自于群众举报,大部分举报群众并不要求有明确的结果,对结果也不执念。
正因为如此,这种性质的案件就决定了公安的查办思路就是能查就查,点到为止。
以上级下发任务为例,上级不定期的会发点任务下来,要求各地查处一些黄赌毒的案卷,也不是强制要求,强制要求也不客观,所以每次我们也会响应上级要求,在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查到了谁,那就是谁。有现行,抓现行,没现行,那就没现行,及时收队,不会刻意去“无中生有”倒查过往。
如果抓到了现行,可能就会从卖淫女这边再挖一下线索,但卖淫女也是很精明的,又哪里有这么多线索可 查,如果有的就查一下,能查就查一下,太远、太难、太麻烦的,那就没法查了,也不愿查了,毕竟都能交差了。
如果是有针对性的上级下发线索、或者群众举报,那我们就会针对性的对某一个地方进行查处,可能准备 会充分一点,查处的力度会大一点,以便向上级或者举报人交代,但也要符合客观现实,能查的就查一 下,不能查的,太难查的,还是查不了嘛。
如果是再有针对性的,有容留、组织、介绍卖淫等其他刑事犯罪线索的,那也是不同于上述的治安案件的,就可能用到更丰富的技术手段,会更用精力去查处一下犯罪情况,再根据具体情况办案。不过那些主要是针对组织介绍之类的犯罪嫌疑人的(如老鸨、老板),基本不是针对嫖娼的违法行为人(嫖客)的。
所以,一般而言,你会发现,倒查到几个月之前涉嫖情况几乎都是涉及到容留、组织、介绍卖淫等刑事犯罪的情况,这背后一定有刑侦大队的参与。但这种背后有刑侦大队参与的情况又一定不会大范围、大规模倒查。理由如下:
公安基于办理介绍、容留、组织卖淫等刑事案件需要,可能会选择性传唤十多个人到案作证,但绝对不会事无巨细的根据消费账单一一传唤到案,更加不会毫无遗漏的通过转账记录将所有嫖客抓捕到案。
很多人不信,我给大家看一个真实的已经了结的,针对卖婬女的讯问笔录:
上图是陈律师亲办的某组织卖淫案件中涉案休闲会所涉嫌卖淫的技术的询问笔录。通过这个笔录可知,公安机关在询问的过程中只问了休闲会所的服务项目、接客人员、项目收费和接客数量,但是并没有就任何一笔嫖资和任何一个嫖客进行细节性询问,就说明公安机关调查的重点是涉案会所的涉案情况,而并非要将所有嫖客一网打尽。
如果公安要一网打尽,那么势必会询问该女性的接客情况,时间、地点、价格、服务项目,嫖客的年龄、面貌特征、衣着特征,都会记录下来,但是通篇没有相关情况,足以说明公安并不是为了某一个嫖客,而是为了办理/证明会所存在犯罪行为。
事实也是如此。这个案件从头至尾只找了四个嫖客,详见判决书证据部分:
所以,一个规模不算小的休闲会所,因同行举报被查,公安机关也没有进行大规模倒查,只是为了办理刑事案件取证需要而传唤了有限数量的嫖客到案。所以,一般而言公安基于办理诸如介绍卖淫案件、组织卖淫案件、容留卖淫等刑事案件需要,可能会选择性传唤十多个人到案作证,但绝对不会事无巨细的根据消费账单一一传唤到案,更加不会毫无遗漏的通过转账记录将所有嫖客抓捕到案。
这样的证据数不胜数。我另外可以再通过官方数据进行论证。以下为“浙江省政府服务网”,通过该网站可以查询浙江省的所有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那么我们大胆做一个假设,如果存在警方通过交易记录抓获所有嫖客的情形,那么在已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中一定会出现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诸多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征如下:
特征一:在一定期限内,针对诸多不同嫖客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卖婬女应当为同一人。 因为卖婬女不可能只交易一次,而应当是多次,更有甚者可能是成百上千次的交易频率,那么该卖婬女就应当对应成百上千个嫖客,进而就会有成百上千的嫖客对应的处罚决定书当中的卖淫女实为一人。
特征二:在一定期限内,针对诸多不同嫖客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卖婬女应当为同一人的基础上,嫖娼地点为同一地点。 因为诸多卖婬女往往具有固定住所,或公寓,或自己租赁房屋,或在某个会所,因此如果存在大量倒查行为,势必也存在成百上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卖淫嫖娼地点的描述应当具有同一性。
因此,如果批量倒查一定会出现大量同时满足上述两个特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纵观“浙江省政府服务网”关于“嫖娼卖淫”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符合上述两个特征的行政处罚记录,也就足以证明不会出现大规模倒查的情形!
明白了吗?拿司法实践来论理,这个问题就清楚明白了,不容置喙,实践出真知。
那公安在什么情况下会倒查一定数量的嫖客?公安机关事后传唤违法嫌疑人真正的动力在于:公安机关经侦查破获了涉黄案件,例如组织卖淫案件或介绍卖淫案件。
公安机关基于侦查需要必须查清楚组织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人事安排、服务项目和涉及人员情况,同理介绍卖淫案件中也必须查清楚居间介绍行为的时间、地点、金额和次数。而调查这些信息,必然离不开小姐和嫖客的口供。
当然,在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涉黄案件中,公安机关除了要搜集涉案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及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之外,为了达到证据闭环,必须也要有嫖客证词,以证明嫖客经人介绍或自行前往某场所与某人发生性关系。具体见下图所示判决书“本院查明”部分:
在该份判决书中,被告人高某分别收取王某二人民币2598元,收取陈某二人民币2398元,收取王某人民币2598元,收取赵某2598元,收取曹某1700元,分别让上述人员至龙江里公寓与某人发生关系。根据判决书可知,该份判决书中的嫖客王某二、陈某二、王某和赵某就是因为涉嫌嫖娼被抓获。但其被传唤到案就是为了证实被告人高某的组织卖淫或者介绍卖淫行为;而根据判决书描述可知嫖客曹某是被现场抓获。而其它的嫖客王某二、陈某二、王某和赵某等事后被传唤肯定都是因为分别通过移动支付向高某支付了嫖资。
所以,的确存在通过移动支付事后传唤嫖客的行为,而且大多数事后调查都是通过转账记录进行。而公安机关事后传唤嫖客到案,其根本目的是为正在办理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涉黄案件取证,也就是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存在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并不是要对所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彻底打击。
所以,不存在嫖娼后有转账记录一定会被公安传唤的情况。当然,这是概率论,如前所述,为了办案要,还是治安大队为了考核数据也罢,终究会有一批人会面临传唤。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尴尬之境地,尽量还是好好谈恋爱,不要瞎搞,免得身败名裂,家庭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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