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发布时间:
2024-10-04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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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用人单位在违法的道路上走的很远。用只签订试用期协议、集团内进行劳务派遣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一、只签订试用期协议的问题

用人单位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是算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三个月,那么这个试用期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这个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就算做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对于是否可以有多次试用期,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这都是为了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通过延长试用期,利用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的工资的情况,可以减少相关成本。

二、集团内劳务派遣的问题

这个问题就更离谱离谱了,用人单位向自己的单位进行劳务派遣,这是赤裸裸的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使得用人单位能够减轻用人成本,满足用人单位的短期用用人需求,劳务派遣能够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就业的作用。但是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对劳动者是不利的。考虑劳动派遣的这种既有有利的作用,又有不利的作用,法律就限制用人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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